目前分類:租賃的稅負如何計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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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所得稅

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的費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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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經財政部備查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惟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另外,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亦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準此,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調查其轄內房屋及土地之租金情況,訂定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有租賃所得,應依法辦理申報,前開標準係針對個人未申報財產租賃所得或所申報之財產租賃所得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等情形時,稽徵機關據以調整租賃收入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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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之租金扣繳 10%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就,出租人為境內居住的個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租金按給付額應扣取百分之十。 (民國 98 01 16 日 修正)2條規定租金扣繳率為 10%,且11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也就是租金未達每個月二萬以上,可以選擇不預繳租賃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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