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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所得稅

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的費用認定

屋主申報租賃收入,可以採用標準扣除額之方式,以43%認列為成本免提出憑證。也可採用列舉申報方式申報租賃費用。分述如下:

(1)標準扣除額方式: 43% 為必要開銷 57% 為淨所得
例如:租金1 x 12個月 x 57 = 6.84 ; 6.84萬併入所得申報


(2)列舉申報方式:年度租金總收入- 列舉支出(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其附加稅捐產物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支出的利息費用…等)

 

可認定項目

應檢附憑證

房屋折舊

買屋之私契發票或收據、房屋稅單

修理費

水電、泥水、木工或裝璜所開立之收據

地價稅、房屋稅

稅單影本

產物保險費

保險費收據

購屋貸款利息

銀行開立收據、房屋權狀影本,貸款契約影本

 

若大於年度租金總收入43%,採實報實銷方式才划算,餘額併入綜合所得稅中申報。

以上兩種申報方式擇其一,於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併入所得一起申報。

 

計算租賃所產生的稅額

屋主以扣除費用後的租賃收入,乘上屋主的綜合所得稅稅率,則可以算出屋主租賃的稅費。

(租金-租賃費用)x綜合所得稅稅率 = 租賃稅費

 

2017綜合所得稅稅率(107年報稅用)

2017年度級距

稅率

累進差額(新臺幣元)

0 – 540,000

5%

0

540,001 – 1,210,000

12%

37,800

1,210,001– 2,420,000

20%

134,600

2,420,001 – 4,530,000

30%

376,600

4,530,001 – 10,310,000

40%

829,600

10,310,001以上

45%

1,345,100

 

 

()地價稅

如果屋主原本在此地有設立戶籍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報稅之後。其土地使用會從原來的自用住宅用地變成一般私有土地,其申報稅率之調整幅度,自用住宅的稅率為千分之二,一般私有土地稅率為千分之十,一般私有土地稅率為自用住宅的五倍。而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則依據累進課稅。

 

()房屋稅

房屋稅依據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報稅之後,如果還是做為住家使用,仍然依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但是依照住家非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使用情形

法定稅率

徵收率% *

最低稅率

最高稅率

最低稅率

最高稅率

住家用

自住、公益出租

1.2%

1.2%

非自住

1.5%

3.6%

1.5%

3.6%

非住家用

營業用

1.5%

3.6%

1.5%

3.6%

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

3%

5%

3%

人民團體

1.5%

2.5%

2%

*徵收率由各縣市政府規定

 

 

 

 

項目

高雄市房屋稅徵收稅率

住家用房屋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使用者

1.2%

其他供住家使用者

1.5%

非住家用房屋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3%

補習班或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

2%

空屋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其現值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徵;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10425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財稅金字第10430229500號令修正)

 

()土地增值稅

符合自用住宅要件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一生一屋),其土地增值稅為10%。而符合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要件者,其還可以申請退稅。如果以一般稅率課徵,依其漲價數額累進課徵20%30%40%。因此如果屋主近期內有賣出房屋之計畫,建議注意租賃關係結束後,在多久期間內賣出,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除了符合其他要件外,要在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營業之情事才可適用自用住宅。一生一屋之自用住宅,除了符合其他要件外,要在出售前五年無出租或營業之情事才可適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之自用住宅,除了符合其他要件外,要在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營業之情事才可適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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