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綜合所得稅
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的費用認定
屋主申報租賃收入,可以採用標準扣除額之方式,以43%認列為成本免提出憑證。也可採用列舉申報方式申報租賃費用。分述如下:
(1)標準扣除額方式: 43% 為必要開銷 57% 為淨所得
例如:租金1萬 x 12個月 x 57% = 6.84 萬 ; 6.84萬併入所得申報
(2)列舉申報方式:年度租金總收入- 列舉支出(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稅捐、產物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支出的利息費用…等)
可認定項目 |
應檢附憑證 |
房屋折舊 |
買屋之私契發票或收據、房屋稅單 |
修理費 |
水電、泥水、木工或裝璜所開立之收據 |
地價稅、房屋稅 |
稅單影本 |
產物保險費 |
保險費收據 |
購屋貸款利息 |
銀行開立收據、房屋權狀影本,貸款契約影本 |
若大於年度租金總收入43%,採實報實銷方式才划算,餘額併入綜合所得稅中申報。
以上兩種申報方式擇其一,於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併入所得一起申報。
計算租賃所產生的稅額
屋主以扣除費用後的租賃收入,乘上屋主的綜合所得稅稅率,則可以算出屋主租賃的稅費。
(租金-租賃費用)x綜合所得稅稅率 = 租賃稅費
2017綜合所得稅稅率(107年報稅用)
2017年度級距 |
稅率 |
累進差額(新臺幣元) |
0 – 540,000 |
5% |
0 |
540,001 – 1,210,000 |
12% |
37,800 |
1,210,001– 2,420,000 |
20% |
134,600 |
2,420,001 – 4,530,000 |
30% |
376,600 |
4,530,001 – 10,310,000 |
40% |
829,600 |
10,310,001以上 |
45% |
1,345,100 |
(二)地價稅
如果屋主原本在此地有設立戶籍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報稅之後。其土地使用會從原來的自用住宅用地變成一般私有土地,其申報稅率之調整幅度,自用住宅的稅率為千分之二,一般私有土地稅率為千分之十,一般私有土地稅率為自用住宅的五倍。而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則依據累進課稅。
(三)房屋稅
房屋稅依據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報稅之後,如果還是做為住家使用,仍然依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但是依照住家非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使用情形 |
法定稅率 |
徵收率% * |
|||
最低稅率 |
最高稅率 |
最低稅率 |
最高稅率 |
||
住家用 |
自住、公益出租 |
1.2% |
1.2% |
||
非自住 |
1.5% |
3.6% |
1.5% |
3.6% |
|
非住家用 |
營業用 |
1.5% |
3.6% |
1.5% |
3.6% |
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 |
3% |
5% |
3% |
||
人民團體 |
1.5% |
2.5% |
2% |
||
*徵收率由各縣市政府規定 |
項目 |
高雄市房屋稅徵收稅率 |
|
住家用房屋 |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使用者 |
1.2% |
其他供住家使用者 |
1.5% |
|
非住家用房屋 |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
3% |
供補習班或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 |
2% |
|
空屋 |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其現值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徵;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
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104年2月5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財稅金字第10430229500號令修正)
(四)土地增值稅
符合自用住宅要件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一生一屋),其土地增值稅為10%。而符合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要件者,其還可以申請退稅。如果以一般稅率課徵,依其漲價數額累進課徵20%、30%、40%。因此如果屋主近期內有賣出房屋之計畫,建議注意租賃關係結束後,在多久期間內賣出,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除了符合其他要件外,要在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營業之情事才可適用自用住宅。一生一屋之自用住宅,除了符合其他要件外,要在出售前五年無出租或營業之情事才可適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之自用住宅,除了符合其他要件外,要在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營業之情事才可適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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