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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租賃專法上路! 房屋租賃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修正!

本院消保處為建立健全之租屋市場秩序,解決惡房東以不合理之房屋租賃契約條款坑殺租屋族,或租霸房客惡意破壞房屋所造成之租屋消費糾紛,已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06)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應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契約與房客簽約,若契約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最高將可處30萬元罰鍰。


一、為解決出租人(下稱房東)超收、不當苛扣及拒不返還擔保金(押金)爭議,明定房東所收之擔保金(押金)之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擔保金(押金)原則上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下稱房客)交還房屋時返還。


二、為防止房東不當超收水、電費,並解決相關費用分擔方式不公爭議,明定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費之單價(例如:每度__),並以勾選之方式明定相關費用之負擔方式。


三、為解決房屋及附屬設備毀損該由何人負責修繕爭議,明定房東負責修繕為原則,但是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房客之事由所造成時,房東即不負修繕義務


四、為解決租賃一方無預警提前終止租約,造成他方要臨時搬家或房屋閒置爭議,本案設計有提前終止租約之選項、應提前通知之期間,違約時之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五、為防範房東利用契約條款,逃漏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明定定型化契約「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之內容或文字

行政院消保處再次提醒房客,若租約有兩頁以上,宜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中,可使用拍照、錄音等方式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以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發生爭議而涉訟時,舉證困難。若遇有租約內容與「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倘租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 消費者保護處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aspx?n=49559B255B3B9F27&s=FAB6EC4EA815D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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