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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成立

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超過一年者必須以書面訂立租約,如果未以書面訂立,則視為不定期之租賃(422)

又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期限,依民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逾20年,約定期限超過20年者,縮短為20年,於原租賃期限屆滿時,可更新之,而更新之期限仍不能過20年。租賃最短期限,民法並無規定。

 

一 依據土地法第99條規定,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

租押金的數額,固得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由約定,不過還是受到相關法律限制。依據土地法第99條規定:「1、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兩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2、 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租金。」但是承租人欲以超額的押租金抵付房租,必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表示後才可。

 

二 租金支付遲延的效力:

有時候房東會註明,積欠租金即可終止租約。然而依據民法第440條:「1、承租人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2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兩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經房客欠租達兩期租金總額以上(租金加上水電瓦斯..等費用總額逾兩期以上),並經房東依法催告(以存證信函催告為佳),房東才可以終止租約。但是並不是說房客可以少付這兩期的房租,在租約終止後,房東仍可向房東要回所欠的這兩期房租。

 

三 屋主對於房客租賃物之留置權:

當房客積欠房東租金時,房東對於房客放置於該房屋內的物品有留置權,但其僅就房客積欠之租金限度內有留置權。依據民法第445條:「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前頂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四 承租人是否可以將房屋轉租?

   依據民法第443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租賃契約。」由此可知,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沒有反對轉租的約定,承租人雖未得出租人同意,仍可將房屋之一部分,轉租給他人。但如果承租人轉租的是房屋之全部,則仍須得到出租人之允許,或是在租賃契約中有雙方約定才可以。否則出租人可以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終止租賃契約收回房屋。

 

因此建議在簽約時,最好能確認房屋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以免房屋沒租到,押租金也被騙走了。如果是二房東轉租,則要確認二房東和房東的租賃契約,是部分轉租或全部轉租。

 

五 房屋修繕該誰負責?

依據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由此可知租賃物之修繕原則上應由出租人負擔,像是冷氣在承租人自然使用狀況下損耗壞掉,則應由屋主負責修繕。但是若是租賃物的破損事由是由承租方人為之破壞造成,則出租人沒有修繕的義務。而像是租賃期間消耗品的部分,例如燈泡,則由承租人負擔。

 

六 房東有修繕責任而不願意修繕時,房客應該怎麼辦?

(1)在房屋尚未交給房客使用之前,房東若是不加以修繕時,房客可以訂相當的期限,催告房東於期限內修繕;如果房東仍不修繕,房客就可以向房東解除契約(254),或是申請強制執行。同時並得向房東請求損害賠償(民法260227)

(2)在房屋已經交給房客使用後,房東不履行修繕義務,房客也可以訂相當期限,催告房東修繕,但是房客也有催告房東修繕的義務(437)。如果房東在期限內不加以修繕,房客就可以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或者是由房客自行修繕,然後請求房東償還必要的費用,或是在租金中抵扣。(430)。在房東修繕前,房客可以暫時拒絕給付租金給房東(264)

 

七 不定期限租約

租賃契約到期後,房客繼續使用房屋並繳交租金,而房東不為反對的意思表示,依民法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一但成為不定期繼續契約後,房東若要終止租約,其終止的事由及方式,法律皆有特別的規定,若未具備法定要件,房東不得隨意終止租約。不定期租約一般而言,對房客較有利。因為依《土地法》100條不定期租約,如果房東要收回房屋,需符合下列條件:

(1)房東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房客違反民法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3)房客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4)房客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5)房客違反租賃契約時。

(6房客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因此房東若為了避免上述不利益的事情發生,最好在租賃期限屆滿前向房客表明是否續租。為了避免日後訴訟上的證明困難,若房東不願意續租,最好以郵局存證信函寄給房客,向房客表明租期屆滿不再續租,並請求到租期屆滿自動搬遷的意思表示。

 

八 房東在租期間將房子賣給別人,房客是否可以繼續住在裡面?

民法上為保障經濟能力比較弱的房客權益,特別於民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這就是俗稱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也就是說,在租賃期限中不管房東將房屋出售給誰,該租賃契約對於買受該房屋的買主仍繼續存在,仍可繼續承租房屋至該契約租期屆滿。其需符合下列要件:

(1)必須是房東將出租房屋的所有權讓與第三人

(2)必須是房東和房客事先訂定租約並已將房屋交與房客使用之後,才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

(3)必須房東和房客之間之租約原屬有效的租賃契約

 

九 是否應該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多少才合理?

租約中定有期限之房屋租賃,若是未於期限到期前終止契約,屬於違約行為。而該違約行為是否要支付違約金呢?這視雙方是否有事先約定違約金,由違約之一方向支付違約金。租約中若是沒有約定則不會出現違約金之問題。

 

但是若是沒有約定違約金作為賠償依據,仍然可以依據「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向違約之一方請求,但是必須要舉證證明有實際的損害發生才可以向對方請求。

十、押金押金,租金租金,承租人不得主張押金規租金使用:

承租人有積欠房租時,出租人多主張就其收取的押租金中抵扣,然而其為出租人的權利而非義務。除了符合土地法第99條規定,承租人就超過二個月房租可以主張抵付外,承租人無權主張押金抵扣租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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