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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公證之後有什麼保障?  租賃契約公證書應載明應 受強制執行

公證是國家賦予法院的權力,以證明人民某一種特定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並做成公證書或認證書。而公證有下列益處:

 

1 .經過公證的事件,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當事人任何一方或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力,萬一將來涉及訴訟,只要提出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法院就根據他的記載作為裁判。

2. 對於下列事件有強制執行力:

(1)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2)以給付特定的動產為標的者

(3)租用或借用房屋,約定期間並於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間屆滿時交還土地者等事項(公證法第13),反在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即與確定判決有同樣的執行效力。如不履行,可憑公證書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 公證或認證事件的卷宗永久保存,當事人可隨時申請調閱或抄發繕本。

公證具有證明能力而沒有執行力。因此出租人向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應申請願逕受強制執行始能獲得保障。在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上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大都載明:「承租人給付如契約所載之房屋租金或違約金,及於期限屆滿交還如契約所載之房屋,出租人返還保證金,如不履行時,均應受強制執行。承租人如有保證人,對於給付房租金或違約金,亦應受強制執行。」

 

出租人不得以原公證書為執行名義,直接轉租的承租人請求強制執行:

依公證法第13條規定,公證書其執行力中有關人的範圍,僅限於作成公證書的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佔有之人。因此如果承租人將房屋轉租於第三人,該第三人並非繼受原租約的義務人,係為自己之利益佔有房屋,出租人就不能以該原公證書對第三人請求強制執行,只能另行提起遷讓房屋訴訟才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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