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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或香港公司名義購買台灣的房屋,可以嗎?

可以。

若董事非香港居民,但公司是香港公司,仍可用公司名義購買,不受董事身分影響。

8671日以前,香港居民、一般法人及團體機構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8671日香港主權移交以後,得以繼續準用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規定。

 (內政部86630日台內地字第8684353號函)(內政部86726日台內地字第8607355號函)

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

香港居民,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護照者。」準此,所稱香港居民,必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除了可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外,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

(內政部861215日台內地字第8612195號函)

8771日以後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不得僅以持有香港護照而認定之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87521日陸港字第8707272號函釋略以:「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條例第4條第1項所稱香港護照,係指由香港政府或其他有權機構核發,供香港居民國際旅行使用,具護照功能之旅行證照。』,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即為前揭條文所稱之香港護照。至關於『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意旨,當事人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不能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尚不得僅以持有香港護照而認定其為香港居民」請 查照。(內政部87610日台內地字第8706372號函)

香港居民於8671日前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申請土地登記時該證明書之效期和認定事宜

查「香港地區居民於『97』年(8671)前所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受效期影響,可繼續使用,若認定上有疑義,可向本會查證。」又「依現行規定,自8671日起本會依法不得受理香港居民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有關香港居民於97前所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使用原則,其正本於核驗後發還,另以影本交付使用機關,若認定上有疑義,可向本會查證。」分為僑務委員會861110日僑證照字第860008186號函及87629日僑證照字第870039422號函所示。準此,香港居民檢附於97前所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土地登記時,該證明書之效期認定及使用事宜,請依上開函辦理。(內政部8785日台內地字第87082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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