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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符合平等互惠原則

指申請人之本國,同意台灣人在該國購買房地產者,則該國人來台依平等互惠原則,可同樣享有購買房地產之權利。(土地法第18)

 

外國人不可以購買

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籍領域邊境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土地法第17)

 

外國人購買土地之用途之限制

1.住宅  2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3教堂。4醫院 5、外僑
子弟學校 6 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7墳場 8、有助於國內重大建
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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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電話07-392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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