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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租金契約並不隨著買賣不破租賃契約而移轉

依民法第421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賃契約之成立,係以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租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支付租金為成立要件,至於押租金的約定或交付,並非租賃契約應有的內容或要素,其權利義務係基於另一種契約而生,即使當事人無約定交付押租金,亦不影響租賃契約的成立。在承租人租賃中屋主將房屋的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租賃契約對於該第三人仍繼續存在,惟此「買賣不破租賃」並不包含押租金契約,押租金契約並不隨著租賃契約而移轉。

因此如果出租人在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過程中,並未將該押租金隨同移轉,則該第三人自不負返還押租金的義務,承租人自應向原出租人請求返還押租金。

 

租賃物移轉時承租人即得請求返還押租金:

押租金係擔保承租人租賃契約的履行,係一種要物契約。因此承租人向出租人或受讓人請求返還押租金,必須等到租賃契約消滅後才能行使。但是租賃物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而該原房屋所有權人並未將押租金交付新房屋所有權人之情況下,承租人的押租金返還請求權,於租賃物讓與第三人時即開始起算,非需等到租賃屆滿租賃契約終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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