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1租賃專法上路! 房屋租賃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修正!
本院消保處為建立健全之租屋市場秩序,解決惡房東以不合理之房屋租賃契約條款坑殺租屋族,或租霸房客惡意破壞房屋所造成之租屋消費糾紛,已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06.1.1租賃專法上路! 房屋租賃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修正!
本院消保處為建立健全之租屋市場秩序,解決惡房東以不合理之房屋租賃契約條款坑殺租屋族,或租霸房客惡意破壞房屋所造成之租屋消費糾紛,已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常常會有房東出租房屋給房客要續約時,因為覺得信賴房客覺得不用再簽訂租賃契約了,就變成房客每個月固定匯款,口頭說好雙方繼續承租,此時就會形成民法上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下列兩種情形,將導致民法上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
一、租賃期限超過一年,卻未訂立書面(民422條)
二、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民451條)
押租金契約並不隨著買賣不破租賃契約而移轉:
依民法第421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賃契約之成立,係以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租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支付租金為成立要件,至於押租金的約定或交付,並非租賃契約應有的內容或要素,其權利義務係基於另一種契約而生,即使當事人無約定交付押租金,亦不影響租賃契約的成立。在承租人租賃中屋主將房屋的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租賃契約對於該第三人仍繼續存在,惟此「買賣不破租賃」並不包含押租金契約,押租金契約並不隨著租賃契約而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