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1租賃專法上路! 房屋租賃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修正!

本院消保處為建立健全之租屋市場秩序,解決惡房東以不合理之房屋租賃契約條款坑殺租屋族,或租霸房客惡意破壞房屋所造成之租屋消費糾紛,已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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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支付大樓管理費及停車場管理費應併入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計算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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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積欠或不付租金的情事,出租人如欲終止租賃契約,依據民法第440條規定,出租人應訂相當之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方得為之。

以郵局存證信函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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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公證之後有什麼保障?  租賃契約公證書應載明應 受強制執行

公證是國家賦予法院的權力,以證明人民某一種特定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並做成公證書或認證書。而公證有下列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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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會有房東出租房屋給房客要續約時,因為覺得信賴房客覺得不用再簽訂租賃契約了,就變成房客每個月固定匯款,口頭說好雙方繼續承租,此時就會形成民法上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下列兩種情形,將導致民法上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
一、租賃期限超過一年,卻未訂立書面(民422條)
二、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民4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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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租金契約並不隨著買賣不破租賃契約而移轉

依民法第421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賃契約之成立,係以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租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支付租金為成立要件,至於押租金的約定或交付,並非租賃契約應有的內容或要素,其權利義務係基於另一種契約而生,即使當事人無約定交付押租金,亦不影響租賃契約的成立。在承租人租賃中屋主將房屋的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租賃契約對於該第三人仍繼續存在,惟此「買賣不破租賃」並不包含押租金契約,押租金契約並不隨著租賃契約而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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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成立

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超過一年者必須以書面訂立租約,如果未以書面訂立,則視為不定期之租賃(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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