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經財政部備查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惟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另外,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亦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準此,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調查其轄內房屋及土地之租金情況,訂定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有租賃所得,應依法辦理申報,前開標準係針對個人未申報財產租賃所得或所申報之財產租賃所得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等情形時,稽徵機關據以調整租賃收入之準據。
法規名稱: 105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
(一)臺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5 年度非住家用房屋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二)新北市部分:
1.住家用:
(1)板橋區、三重區、永和區、中和區、新莊區、新店區、土城
區、蘆洲區、汐止區及樹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
(2)鶯歌區、三峽區、淡水區、瑞芳區、五股區、泰山區、林口
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八里區、
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依房
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5 年度非住家用房屋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桃園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5 年度非住家用房屋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四)臺中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5 年度非住家用房屋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五)臺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5 年度非住家用房屋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六)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
(1)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
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及小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7%計算。
(2)鳳山區、林園區、大寮區、大樹區、大社區、仁武區、鳥松
區、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路竹區、
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
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
那瑪夏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5 年度非住家用房屋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七)其他縣(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5 年度非住家用房屋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計算。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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